■街談
  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》,作為我國第一部系統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,將於7月1日起施行。《條例》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,在社會保險、工資收入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呈現出改革亮點。多位專家表示,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此將與機關體系鬆綁,有望走入長期平穩增加的通道。
  (相關新聞見今日本報AA16版)
  據報道,中國目前有111萬個事業單位,共計3153萬正式職工。而這一龐大的群體,其中多數由國家財政擔負,成為一個沉重的經濟負擔。因此,早在多年前,事業單位改革就與國企改革一道提上日程,只是由於現實的複雜,前者進展緩慢,甚至等到《公務員法》出台多年,涉及事業單位改革的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》才千呼萬喚始出來。
  圍繞事業單位改革,最大的難點在於理順收入分配機制。本質上,事業單位是政府部門設立的行政附屬機構。性質上,分全額財政撥款,差額財政撥款以及自負盈虧等類型。而事業單位從工作職能上來看,亦分三種情況。一種事業單位承擔了行政職能,一種則承擔了社會公益職能,還有一種直接從事生產活動。 因此,推進事業單位改革,必須先做好事業單位職能分類,有所針對地進行收入分配改革。比如承擔行政性事務的事業單位,可以考慮將其轉為行政機構,規範運行。而致力社會公益的事業單位,可以繼續由財政全負擔或半負擔,或改由政府購買服務形式。至於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,則應推向市場。
  此外,必須註意的是,在這種職能分類中,還應當思考如何破除事業單位對行政體系的依賴、壓縮潛在的腐敗空間。以國有企業改革為例,由於缺乏對具體推行層面的有力監督,導致一些尚還有經濟效益、或有盤活希望的地方國有企業被一些執行者廉價賣之甚至瓜分漁利。國家利益受損,國有資產流失,因此,對事業單位改革而言,必須註重吸收這一曲折經驗,加大民眾以及事業單位員工對這項改革的監督力度。最重要的是,改革者還必須有未雨綢繆的思維,以立法形式擴大事業單位改革的透明度。
  以此而論,事業單位工資改革不僅僅意味著提高工作效率,更意味著推動預防腐敗工作的進展。“大禹治水,宜疏不宜堵”,唯有盡數清除構成腐敗的機制因素,並輔助以一攬子配套措施:比如去除行政化色彩,事業單位如何與財政逐步脫鉤、自負盈虧等,明確事業單位屬性,才能保障這一輪旨在遏制腐敗、提高效率的工薪制度改革不淪為一場簡單的集體漲薪狂歡,實現將事業單位還原為常態職業的改革期許。
  □晚報評論員 楊興東
  (原標題:別讓事業單位改革 淪為集體漲薪狂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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